
新湖南客戶端4月23日訊(通訊員 蔣愛玲)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女方患有精神疾病作為被告的離婚糾紛案,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周某與被告俞某于2007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 2007年11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2008年12月13日生育一男孩。兩人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俞某因思想負擔過重,不幸患上了精神分裂癥。后兩人常異地打工,聚少離多,加之因家庭瑣事產生一些矛盾,導致雙方分居。2020年9月,俞某以與周某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審理后以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為由,判決駁回俞某的訴訟請求。2021年3月,原告周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被告俞某離婚。在此之前,俞某于2021年2月曾向法院提起婚內財產侵害訴訟,要求分割婚內財產,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因周某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俞某則以在另案中主張其訴訟權利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
承辦法官近日開庭審理了此案,考慮到該案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人的特殊性,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遵循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的原則,盡力促成雙方調解,但因雙方在庭審過程中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庭后承辦法官仍積極與雙方溝通,堅持以法理為基礎,兼顧情理,先后多次做釋法析理工作,促成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周某與俞某自愿離婚,由原告周某撫養未成年婚生子,不要求被告俞某給付撫養費,并自愿給付被告俞某房屋補償款、經濟幫助費共計250,000元。原告周某當場履行了該筆款項。
責編:張鈺茜
來源: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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